追踪到底|四川宜宾筠连债权人回避申请被宜宾中院驳回|每日焦点
(资料图)
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四川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郭永柱、曾祥均等多名债权人以筠连县法院“错误执行”为由,向宜宾市中级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被受理后,宜宾市中级法院于6月14日开庭审理。庭审中6名申请人申请宜宾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全体回避,庭审予以中止。
宜宾市中级法院在口头对回避申请答复不予支持后,郭永柱等人于6月26日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书。6月30日,宜宾市中级法院向郭永柱等人发出《复议决定书》,驳回了郭永柱等人的复议申请。
宜宾中院驳回了债权人的回避申请
宜宾市中级法院对郭永柱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书》“(2023)川15委赔9号”称,本院在审理郭永柱与筠连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中,郭永柱于2023年6月14日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回避。经报请院长同意,本院认为郭永柱的回避申请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决定驳回其回避请求,并于2023年6月19日将决定口头告知郭永柱代理人。郭永柱不服申请复议,理由是:口头答复没有法律依据;回避复议的审查不应再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因赔偿义务机关筠连县人民法院现任院长系赔偿委员会全体成员同事,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本案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故申请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全体成员回避。
申请国家赔偿的筠连债权人
《复议决定书》称,经复议,本院院长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该规定是针对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其申请整个赔偿委员会组织回避,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郭永柱的回避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回避请求不予支持。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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